這次台荷合作的人才培育,包括「綠領」(技術層面)和「白領」(設計、管理)的課程,著重在白領人才培育,內容包括海洋及海床資料調查分析、離岸風電計畫開發、風能數據分析、風機設計、風場施工安裝與運維。
若開邦暴力衝突升溫,緬甸當局再度下令停止行動網路連線 緬甸若開邦一所小學遭到砲擊,軍方:至少19名兒童受傷 南亞國家馬爾地夫宣布,將加入甘比亞在國際法院的案子。Tun Khin呼籲美國企業停止和緬甸商業往來,像是幫助緬甸軍隊不少的石油業
西非國家甘比亞代表「伊斯蘭合作組織」(OIC)向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提出告訴,指出緬甸在2016年底若開邦爆發武裝衝突後,對羅興亞穆斯林發動血腥軍事鎮壓,造成數千人喪命,約74萬名羅興亞人因此逃至鄰國孟加拉,涉嫌犯下「種族滅絕罪」(genocide)。席間一位羅興亞人Cardin表示,「(我們)已蒙受種族屠殺的行為。」 為表對緬甸更強烈的制裁,2019年12月,美國政府曾凍結對4位被控的緬甸軍事領導人的援助,也早已禁止他們入境。《路透社》報導,1日國會議員Tun Thar Sein和兩位當地居民告訴記者,在反抗軍若開軍( Arakan Army )和軍方在若開邦北部謬杭(Mrauk U)的衝突中,至少有5位羅興亞人被殺,包括小孩,還有數人傷亡。「有充分的立場介入甘比亞送交的案子。
甘比亞控訴緬甸的公開聽證會在2019年12月10日到12日間舉行,緬甸政府領導人翁山蘇姬(港譯「昂山素姬」)在法庭上否認當局有任何「種族滅絕意圖」。《緬甸時報》報導,馬爾地夫外交部25日透過網路聲明,這個決定是對發生在若開邦北部穆斯林難民的暴行,維持一貫主張問責的立場。措施 資遣 減薪 無薪假 注意事項 須具有法定資遣事由。
部分業者為控制薪資成本,而減少主管薪資、讓員工放無薪假,部分業者則進一步凍結員額,甚至資遣勞工。此時,A飯店是否能強行實施減薪或無薪假? 從航空、觀光、旅遊、運輸、餐飲到製造業等產業,業績或產線多少都受到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的衝擊,業者紛紛實施各項遵節措施,諸如限制國外出差、刪減福利,或鼓勵員工休假等。期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須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
二、減薪、無薪假:得雙方同意,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一般所謂的無薪假,實務上運作之實況,通常為勞工每月工作日數或時數減少,雇主就未出勤的日(時)數則不發給工資,主管機關稱之為「協商減少工時」。因此,個案判斷的關鍵在於,疫情對事業單位經營狀況的影響期間、影響程度為何,無法一概而論
前面所述是指一般參加國外旅行團的情況,如旅客僅是單純委託旅行社代訂機票、酒店(即俗稱之「自由行」)時,因主管機關認為自由行並不屬於旅遊契約,並不受前述「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之限制,故當爆發流行傳染病時,旅客並無法以旅遊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健康之虞為由來解除契約。以本文開頭的案例來說,因A公司係參加B旅行社規劃的旅行團,當雙方簽署B公司的定型化契約時,即會受「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如旅遊地區之疫情嚴重,A公司將可以旅遊地區有危害旅客健康之虞為由,向B旅行社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但A公司應補償B旅行社一定比例之旅遊費用)。法律上遇到不可抗力事故致契約無法履行時,賦予契約當事人免負履行義務為《民法》之基本原理原則,對所有的契約類型均有適用,並不僅限於旅遊契約。然而,因不可抗力事故致契約無法履行,要能成立通常比較困難,認定上也較為嚴格,故主管機關考量旅遊業之特殊性,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設有特別規範,當旅遊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時,不論是旅客或者旅行業者,均有權利解除契約且無須對他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應補償他方一定比例之旅遊費用,比例由雙方自由約定但不得超過5%)。
此時,對已成立之旅遊契約,在法律上究竟該如何處理?旅客能否解除旅遊契約?已繳交之定金是否能請求旅行社退還?均為爆發流行傳染病下常遇到之法律問題。文:簡見安律師(有澤法律事務所)A公司為辦理員工旅遊,參加B旅行社規劃日本東北溫泉賞櫻五日遊,雙方並簽署團體旅遊合約,A公司並支付20萬元之定金予B旅行社。但在法律上,會因為契約內容的不同而被認定屬不同類型的契約,進而在遭遇爆發流行傳染病時,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Photo Credit: 中央社簡言之,不論是參加旅行團、向旅行社購買自由行或自行向飯店業者訂房等,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感覺上只是購買服務的內容不同而已,都應該歸類為旅遊。
但於出遊前爆發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A公司主張疫情乃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特殊事由,基於人道立場實不可強迫旅客前往旅遊,因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定金。在過去SARS疫情爆發時,曾有實務判決指出,此時判斷旅遊契約能否繼續履行,應考量前往旅遊之地點是否屬SARS疫區,主管機關是否已宣布該地區為旅遊警示區等要素,進而綜合判斷旅客是否能有權解除契約,並要求旅行社返還定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參照)。
B旅行社則認為航班均正常起降,旅遊契約可繼續履行,故欲沒收A公司已繳付之定金20萬元。當爆發流行傳染病時,旅遊業無非為最直接遭受嚴重影響之行業,近期內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因多數旅客均取消訂房,飯店、民宿業者推出各種促銷方案,甚至考慮對員工施行無薪假的措施以維持生計。
此時,仍須回歸《民法》之基本原理原則,個案判斷該流行傳染病此一不可抗力事由是否會導致契約無法繼續履行?但如相關航班仍正常起降、旅遊地區之入境未受管制、飯店均仍正常營業時,本文認為旅客恐較難以擔心會感染流行傳染病為由,向旅行業者主張因契約無法繼續履行而應解除契約但在法律上,會因為契約內容的不同而被認定屬不同類型的契約,進而在遭遇爆發流行傳染病時,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以本文開頭的案例來說,因A公司係參加B旅行社規劃的旅行團,當雙方簽署B公司的定型化契約時,即會受「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如旅遊地區之疫情嚴重,A公司將可以旅遊地區有危害旅客健康之虞為由,向B旅行社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但A公司應補償B旅行社一定比例之旅遊費用)。然而,因不可抗力事故致契約無法履行,要能成立通常比較困難,認定上也較為嚴格,故主管機關考量旅遊業之特殊性,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設有特別規範,當旅遊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時,不論是旅客或者旅行業者,均有權利解除契約且無須對他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應補償他方一定比例之旅遊費用,比例由雙方自由約定但不得超過5%)。此時,仍須回歸《民法》之基本原理原則,個案判斷該流行傳染病此一不可抗力事由是否會導致契約無法繼續履行?但如相關航班仍正常起降、旅遊地區之入境未受管制、飯店均仍正常營業時,本文認為旅客恐較難以擔心會感染流行傳染病為由,向旅行業者主張因契約無法繼續履行而應解除契約。但於出遊前爆發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A公司主張疫情乃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特殊事由,基於人道立場實不可強迫旅客前往旅遊,因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定金。
在過去SARS疫情爆發時,曾有實務判決指出,此時判斷旅遊契約能否繼續履行,應考量前往旅遊之地點是否屬SARS疫區,主管機關是否已宣布該地區為旅遊警示區等要素,進而綜合判斷旅客是否能有權解除契約,並要求旅行社返還定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參照)。當爆發流行傳染病時,旅遊業無非為最直接遭受嚴重影響之行業,近期內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因多數旅客均取消訂房,飯店、民宿業者推出各種促銷方案,甚至考慮對員工施行無薪假的措施以維持生計。
此時,對已成立之旅遊契約,在法律上究竟該如何處理?旅客能否解除旅遊契約?已繳交之定金是否能請求旅行社退還?均為爆發流行傳染病下常遇到之法律問題。前面所述是指一般參加國外旅行團的情況,如旅客僅是單純委託旅行社代訂機票、酒店(即俗稱之「自由行」)時,因主管機關認為自由行並不屬於旅遊契約,並不受前述「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之限制,故當爆發流行傳染病時,旅客並無法以旅遊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健康之虞為由來解除契約。
文:簡見安律師(有澤法律事務所)A公司為辦理員工旅遊,參加B旅行社規劃日本東北溫泉賞櫻五日遊,雙方並簽署團體旅遊合約,A公司並支付20萬元之定金予B旅行社。B旅行社則認為航班均正常起降,旅遊契約可繼續履行,故欲沒收A公司已繳付之定金20萬元。
Photo Credit: 中央社簡言之,不論是參加旅行團、向旅行社購買自由行或自行向飯店業者訂房等,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感覺上只是購買服務的內容不同而已,都應該歸類為旅遊。法律上遇到不可抗力事故致契約無法履行時,賦予契約當事人免負履行義務為《民法》之基本原理原則,對所有的契約類型均有適用,並不僅限於旅遊契約從長期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5年來公私比幾乎都是維持在3:7沒有太大的改變。衛福部曾主持召開多次會議,也曾直白的說:「降低師生比,對經營業者會覺得成本增加很多,負擔很重。
但社會很容易就將這一狀況作簡化,只歸咎於單一因素:如情緒控管不佳、懶惰、無心從事教育等。因此,唯有當「真公共化」到達一定的比例時,我們才可能開始不計成本的降低師生比。
」在3-6歲幼兒園部分也是相同的狀況。所以出現了準公幼化的政策。
目前國內的幼兒園數量為6760間,托育機構為1141間。但各縣市專責處理相關案件、稽核的承辦人卻遠遠不足。
另,依據衛福部《全國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分布圖》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8年12月31日,全台總計有1141間托育機構,其中私立托嬰中心多達925間,公立與公設民營僅有216間,私立占比超過8成。過少的政府人力配置,助長無良業者鑽取法律漏洞 政府單位的稽查效率處理之慢,更是令人咋舌,但這並不能怪單位承辦人。在兒虐預防的論述當中,有一個概念相當重要:所有的兒虐案件極少甚至不會只有單一因素而發生,通常是眾多的因素與長久的時間裡機產生的負面結果。我們把政府的錢拿去給私立業者,業者的收益最後卻是回歸私人的口袋。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三高三低的教保職場,難找人也難留人 舉例來說,教保人員的素質,要聘得好老師自然就要又好的工作環境與條件,可是當前教保現場卻是人人知道的「三高」和「三低」處境(三高是指高情緒勞動、高工時、高流動率,三低則為低薪、低福利、低保障),這樣如何能吸引到好人才?同時,私立業者基於營業目的,時常聘請不具資格的人員或是外師,品質根本難以掌控。私立園所過多,成為降低師生比的最大阻礙 教保現場的高師生比,一直是被討論的重點之一,根據兒福聯盟「2019年台灣女性生育意願與育兒現況調查報告」顯示,在家長心中可以避免托育單位或保母發生虐童案件的方法前三名分別為:降低照顧人力比(師生比)、公開違規的機構及評鑑資訊、涉案教保人員終身不錄用。
因為私立業者多,一旦降低現有的師生比,成本也是隨之增加,除了業者負擔種之外,還要思考,多數的家長能負擔嗎?當然,我們會想說,那就政府補助吧。商業化與市場化本身並沒有不好,但關鍵在於教育本身並不是等價的商品,就向警消跟醫療一樣,都是無法秤斤論兩的。
而最後受到損害的就可能會是孩子的權益。但這些因素在商業化的現場當中,卻無法被有效的處理。